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8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半岛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自由人花园一街24号首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御峰二街61号3栋301、302、303、305、306房。
法定代表人:**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半岛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置业(广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新电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6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半岛置业(广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奥新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半岛置业(广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半岛置业(广州)公司暂无需向奥新电梯公司支付工程款667270.02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奥新电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奥新电梯公司在起诉时并未完全具备合同款的支付条件,双方结算缺失合同约定的发票。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条件办理结算审核、开具发票、付款资料审核等事宜后,半岛置业(广州)公司才付款。(二)一审判决认定“奥新电梯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开具了剩余工程款发票”与事实不符,且该发票未经法庭质证程序。半岛置业(广州)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才收到总额667270.02元的发票,其中有2**票系2021年12月27日开具,2**票系2021年12月21日开具。半岛置业(广州)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将该4**票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一审,但一审法院未按程序进行法庭质证而直接认定该发票的证据效力,并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三)案件发生的主因系奥新电梯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在先,并非半岛置业(广州)公司有意延迟支付,因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应由奥新电梯公司承担。
奥新电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奥新电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半岛置业(广州)公司立即支付奥新电梯公司电梯安装款667270.02元;2.案件受理费由半岛置业(广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半岛置业(广州)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奥新电梯公司支付工程款667270.0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36.35元、诉讼保全费3856元,由半岛置业(广州)公司负担。
经审查,除发票开具时间外,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半岛置业(广州)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奥新电梯公司开具的三**票,金额合计667270.02元,其中一张开具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另外两张开具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半岛置业(广州)公司是否应向奥新电梯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奥新电梯公司已经完成了半岛置业(广州)公司交付的所有工程,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半岛置业(广州)公司对结算总价及尚欠付工程款667270.02元并无异议。一审过程中,奥新电梯公司已经开具足额发票并交付半岛置业(广州)公司,半岛置业(广州)公司二审中也确认已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发票,且发票真实无误。因此一审判决作出时,半岛置业(广州)公司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一审判决半岛置业(广州)公司向奥新电梯公司支付工程款667270.02元并无不当,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半岛置业(广州)公司负担,也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半岛置业(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2.70元,由上诉人半岛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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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因债权人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半岛置业(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