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7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御峰二街61号3栋301、302、303、305、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8048X。
法定代表人:白琛合。
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111号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30674U。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奥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支付工程款、律师费共4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国际商贸城B区的车位一批,并对其进行了多次拍卖,有部分车位已拍卖成交,本院根据已生效的财产分配方案对上述拍卖款进行了发放。剩余拍卖未成交的车位因未完成地下车库商品房初始登记和核准车位数量,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从国土规划函【2018】2号函件,要求本院暂停处置。另,本院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若干,并已对相关款项进行了扣划处理,所得款项已发放完毕,现账户余额较少,暂不处理。
综上,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执行到位的款项已全部发放。经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并无款项可发放,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得以实现。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工程款、律师费共48000元),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7执1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