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1643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27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12035。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彬,广东信达(龙岗)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9号401(部位:自编401-403A),402铺(部位:自编401-4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4947U。
法定代表人:邹佳麟。
被告:邹佳麟,男,汉族,1959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邹佳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8.12元(已由原告按简易程序减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所对应的案件受理费664.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063.2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 凌 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