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

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保574号
申请人: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城北综合批发市场C区12路61、63、6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4915158B。
法定代表人:翁元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9号401铺(部位:自编401-403A)、402铺(部位:自编401-4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4947U。
法定代表人:邹佳麟。
原告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97495.7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确认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明确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97495.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