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1民初2978号
原告:曾宪文,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孔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凤初。
委托代理人:***,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宪文诉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宪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宪文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曾宪文负担。
审判长杨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