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

某某与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5民初2753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新领地公寓3幢17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谭跃进,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第三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廖凤初,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然,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谭跃进,第三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夏记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