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32516号
原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隆路37号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访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致强路266号附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访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3元,由原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