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特1848号
申请人: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686号4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申请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隆路37号501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自贸劳人仲案[2023]27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缺少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入职ofer,关于仲裁裁决支付带薪年假有误,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入职前3个月试用期工资9折及2022年7月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裁决按16000计算年假,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2022年8月***旷工整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雇主和员工共同负担,个人部分需要退回。据此,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自贸劳人仲案[2023]275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提交的证据、**,对涉案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作出认定,裁决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涉案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查申请人现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属于对仲裁认定事实提出异议,且也不足以证实仲裁裁决存在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自贸劳人仲案[2023]275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自贸劳人仲案[2023]2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