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景江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8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世家新苑C-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江山,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江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路
代理审判员*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锟
书记员*哲
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