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景江山与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3763号
原告:景江山,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世家新苑C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景江山与被告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彤
代理审判员耿娟
人民陪审员曹源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霍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