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0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南道28号B座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153851Q。
法定代表人:杨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黄山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068242。
法定代表人:黄孝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津0116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562元(含执行费4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