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9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南道28号B座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153851Q。
法定代表人:杨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黄山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068242。
法定代表人:黄孝华,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货款36120元。2021年5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5月28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10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孝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10月11日将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浩
书 记 员 严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