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叶园林有限公司

南京世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溧洪商初字第51—1号
原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华荣大厦2208室。
法定代表人顾亚声,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村。
法定代表人***,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启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