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612行审10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南通市跃龙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新三十里居。
法定代表人程建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土资罚(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55平方米;缴纳罚款18300元,加处罚款18300元。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3月起非法占用坐落于通州区平潮镇新三十里居14组955平方米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55平方米;罚款183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通土资罚(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土资罚(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关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55平方米的执行内容,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