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25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新三十里居。
法定代表人程建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执行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豫1425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史远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