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41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土资罚(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通土资罚(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3月始,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坐落于平潮镇新三十里居14组土地955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通土资告(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通土资听(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55平方米土地,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83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
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通土资催(2015)0214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向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土资罚(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南通苏通船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土资罚(平)(2015)02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