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81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9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X955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1573(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56WT17。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2-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UJ2X3。
法定代表人郑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05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169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