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4069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1573集中办公区。
被告: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1幢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2-1-405。
法定代表人:郑智。
被告:***,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自由贸易区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银河街1号首层2-3号商铺。
责任人:**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自由贸易区分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