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辖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审被告: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1573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审被告: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1幢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2-1-405。
法定代表人:郑智。
原审被告:***,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自由贸易区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珠海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的3号、4号物业。
负责人:**拥,行长。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自由贸易区分行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406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蚌埠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案涉《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