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70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1573集中办公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2-1-405。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女,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1幢11层110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70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元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元素聚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彩虹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