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3153号
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0621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于家村(大连金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3278564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航,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生,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住址:连开发区。
被告大连东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南关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91431087X
法定代表人:宁航
被告***,男,汉族,1954年1月6日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现住址大连开发区。
被告:大连佛伦德球根花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大连市农业现代化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8767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佛伦德球根花卉有限公司、大连东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佛伦德球根花卉有限公司、大连东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