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兴城市益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华家街道于家村(大连金州国家农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32785640N。
法定代表人:宁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城市益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沙后所南门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48MA0QFJXL6D。
法定代表人:常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城市益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人民币货款631350元、滞纳金1894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10元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兴城市益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谈建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