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6245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金普新区正福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32785640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大连佛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