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大东社区东升路尹基屯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0966514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市右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东区20幢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9217318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右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楚雄市天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