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右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右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右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东区20幢1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16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市右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4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市右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