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1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3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27395R(1-3)。
法定代表人:黄继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正,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与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1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1218××××5778账户和在中国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185xxxx402账户。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1218××××5778账户已实际冻结保全标的2000万元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中国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185xxxx402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18574635340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