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304民初3526号
原告:某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学校诉被告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某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原告某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学校撤回对被告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