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

呈贡荆楚钢管租赁经营部、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89号
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呈贡乌龙街道上可乐社区(机场跑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Q58Q5X。
法定代表人:王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武,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216881193C。
法定代表人:杨鸿明。
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52910.1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52910.14元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