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

红塔区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恢832号
申请执行人:红塔区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八组。
经营者:陈伟,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石燕桥镇潘家巷街25号,身份证号码:51102819760718773X。
委托代理人:付毅,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马桥八组白蜡屯,身份证号码:511028197402120013,系该租赁站职工。
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林县鹿阜街办事处龙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杨鸿明,总经理。
申请人红塔区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8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支付租金、材料赔偿款、损失赔偿、单价税金补偿费、诉讼费等共计513411.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红塔区隆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出具中止执行申请书,要求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且应当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川1028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山
审 判 员  付邦清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