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6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南路240号。
负责人:龙志彬,任局长。
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
住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彝族,1968年4月8日生,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中院作出的(2018)云0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支付申请人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款4283202.53元及利息。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6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云龙
审 判 员 杨 艳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