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

某某、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6月27日生,云南省临沧市人,住临沧市临翔区。
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住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216881193C。
法定代表人:杨鸿明。
被执行人:赵朝海,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现住临沧市凤庆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赵朝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赵朝海、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988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赵朝海负担515元,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负担515元。因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赵朝海到期未履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2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登记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现场执行经现场查找,该公司未在该处,亦未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17日,本院前往大理佳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执行该公司未付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项,该公司书面回复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在其公司无工程款可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传票、电话通知前来本院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对其采取司法救助5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周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