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797号
原告: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武,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之三。
负责人:解瑞。
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元,由原告保定市银燕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裴莉莉
书 记 员 袁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