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929财保6号
申请人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单号为:PZDN202014220000XXXXXX中的保险额(限额为5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园林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胜利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俊福
法官助理 崔进海
书 记 员 梁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