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4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丽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金域阅山小区**楼1001,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勇,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鹏,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首先上诉人一、二审提供了大量的实际是自己方实际履行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证据。被上诉人审理中并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实际施工的证据,且双方从未进行过书面的工程结算,故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希一审法院重审时考虑上述意见,妥善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4元,退还上诉人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牛晓斌
审判员 米青山
审判员 关文静
二〇二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