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56号107幢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494.99元。申请人**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价值1151494.9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494.99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