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481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家福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56号107幢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