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481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家福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56号107幢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九加一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