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栾永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初桂爱,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峰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3附1科技创业大厦C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美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峰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中兴路甲42-2号。
负表人:孙延涛。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峰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峰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76329元。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22年7月26日发布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3月2日、5月14日、7月26日发起3次网络查控,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峰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250元,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峰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账户存款653元,扣除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85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于2022年7月22日前往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向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应向烟台峰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33684元,该工程款暂未支付到位。于2022年7月22日前往荣成市埠柳镇政府、崖西镇政府做线下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于2022年8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17日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