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4151号
原告: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龙路银海绿洲龙溪苑甲7-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日,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河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隋元国,负责人。
原告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