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1322号
原告:威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62534709H),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九龙路银海绿洲龙溪苑甲7-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日,男,系公司法务
被告:***,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松翰,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威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威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学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