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财保40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李思军,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九龙路龙溪苑**。
法定代表人:李思军,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思军、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1003诉前调5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思军、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军、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