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210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李思军,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九龙路龙溪苑**。
法定代表人:李思军,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思军、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1003诉前调5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思军、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思军、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二月一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思军、威海欧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4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