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3180号
原告:潍坊浩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利民路中石油加油站北邻路北20米。
法定代表人:刘化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子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爱丰,村长。
原告潍坊浩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同日下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浩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崔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