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润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4431号
原告:洛阳润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六街坊****。
法定代表人:郭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洁、赵晓阳,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涧**秦岭路**v>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润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润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润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36元,由原告洛阳润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