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91民初4161号
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6217022E。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被申请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秦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411151。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
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0000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焕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