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盛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3017号
原告:平顶山市盛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渣园乡渣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7763645XQ。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富,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秦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411151。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丽,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盛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中冶公司)与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中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洛阳中冶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盛发公司系基于2012年3月18日与洛阳中冶公司签署的《全自动新型墙体砖液压成型机(ZY-1200C型)买卖合同》进行起诉,买卖合同条款10约定:“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盛发公司未付清合同尾款,洛阳中冶公司于2019年5月将其对盛发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转让给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亦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豫0305民初4564号,盛发公司在郏县法院的起诉与(2020)豫0305民初4564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份买卖合同事实,应认定为同一案件,在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继洛阳中冶公司权利已经先行起诉情况,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情况下,盛发公司无权在郏县法院重复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应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盛发公司与洛阳中冶公司签订书面《全自动新型墙体砖液压成型机(ZY-1200C型)买卖合同》,合同条款10约定:“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盛发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洛阳中冶公司给付盛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盛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既符合双方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享有地域管辖权。
关于洛阳中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本院认为,(2020)豫0305民初4564号案件系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盛发公司提起的诉讼,审查的是洛阳和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盛发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40000元及违约金的事实,该案已审结,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也不属于同一案件,故对于洛阳中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
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米娜
审 判 员  刘周信
人民陪审员  高云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小佳
书记员朱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