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10989号
原告: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光,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项武,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秦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笑飞,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洛阳公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03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5月17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9月6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3月30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原告就专利号为201110460446.9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8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起诉称:
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一)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错误。
本专利权利要求1同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清扫机构的设置,即“包括清扫机构(2),……清扫机构(2)安装在机架(1)的一侧”,证据1未明确公开具有清扫机构;(2)推杆的设置,即“排收拢驱动机构(5)具有推杆(51),推杆(51)上具有腰形孔,……移动夹紧单元(311)设有限位销钉(3112),限位销钉(3112)与排收拢驱动机构(5)的推杆(51)腰形孔滑动配合,排收拢驱动机构(5)驱动推杆(51)使移动夹紧单元(311)靠近或远离固定夹紧单元(312)”。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横向收拢的气缸数量多和不同步的问题。
原告认为,如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实现同步,证据1中的技术方案也能实现同步。权利要求1中的排收拢驱动机构(5)的驱动动力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概括方式,从说明书中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是推杆两端各有1个气缸,如果要求被推杆上的多个被腰型孔和限位销钉(3112)组成的移动副约束的移动夹紧单元(311)实现同步,推杆两端的2个气缸必然要实现同步。如果2个气缸能够实现同步,采用同样的技术手段多个气缸也能够实现同步,因此证据1中的技术方案也能实现同步。此外,横向收拢动作本身不需要同步。按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推杆上挂着若干个移动夹紧单元(311),实际工作时每个移动夹紧单元(311)还夹持1块砖,因此推杆运动时驱动着相当大质量的载荷,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悉的,在驱动的物体质量比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惯性的存在,驱动力停止的位置并不是最终的停止位置,如果使用气缸作为驱动力这个情况就更严重。因此,通常在横向收拢最终的停止位置设置机械限位,这种机械限位或者是气缸或液压缸行程极限或者是专门设置的机械限位装置,用气缸行程极限作为限位装置是最佳的选择,因为气缸通常带有末端缓冲,能减少冲击。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为:实现横向收拢的气缸数量多的问题。
(二)上述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
证据4和证据5表明,腰形孔和限位销钉实际上组成移动副,腰形孔与限位销钉的组合实现销在长圆槽孔内滑动是惯常的现有技术。这些也被证据1、证据2等公开。
二、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8创造性的评述也存在错误。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诉决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第三人。
(二)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码垛机械手。
(三)专利号:201110460446.9。
(四)申请日:2011年12月22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3年12月25日。
(六)被诉决定针对权利要求:
“1.一种码垛机械手,包括机架(1)、清扫机构(2)、夹持机构(3)和列收拢驱动机构(4),夹持机构(3)包括复数个夹持组件(31)和限位机构(32),复数个夹持组件(31)平行布置,通过直线导轨机构悬挂在机架(1)的下方,相邻两夹持组件(31)通过限位机构(32)连接,列收拢驱动机构(4)位于机架(1)和复数个夹持组件(31)之间,列收拢驱动机构(4)固定在机架(1)上,列收拢驱动机构(4)的驱动端与复数个夹持组件(31)位于最外侧的两夹持组件(31)固定连接,清扫机构(2)安装在机架(1)的一侧,其特征是,码垛机械手还包括排收拢驱动机构(5),排收拢驱动机构(5)具有推杆(51),推杆(51)上具有腰形孔,夹持组件(31)包括移动夹紧单元(311)和固定夹紧单元(312),移动夹紧单元(311)设有限位销钉(3112),限位销钉(3112)与排收拢驱动机构(5)的推杆(51)腰形孔滑动配合,排收拢驱动机构(5)驱动推杆(51)使移动夹紧单元(311)靠近或远离固定夹紧单元(31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码垛机械手,其特征是,排收拢驱动机构(5)包括推杆(51)和两个驱动缸(52),推杆(51)的两端各铰接一个驱动缸(52),驱动缸(52)的另一端固定在机架(1)上,两驱动缸(52)驱动推杆(51)作往复运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码垛机械手,其特征是,驱动缸(52)是一种液压缸或是一种气缸。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码垛机械手,其特征是,推杆(51)是一种钢制板条,两端各设一通孔,中间设有腰形孔,腰形孔与移动夹紧单元(312)上的限位销钉(3112)滑动配合,两通孔与驱动缸(52)铰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码垛机械手,其特征是,夹持组件(31)包括移动夹紧单元(311)、固定夹紧单元(312)和横梁(313),固定夹紧单元(312)铰接在横梁(313)下,移动夹紧单元(311)与固定夹紧单元(312)并列安装在横梁(313)下,移动夹紧单元(311)与横梁(313)滑动连接,夹持组件(31)的横梁(313)通过直线导轨机构连接并悬挂在机架(1)的下方,相邻的夹持组件(31)的横梁(313)通过限位机构(32)连接,列收拢驱动机构(4)与位于外端的两夹持组件(31)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码垛机械手,其特征是,固定夹紧单元(312)包括夹手(3121)、夹紧气缸(3122)和连接杆(3123),夹手(3121)上部与横梁(313)铰接,两夹持面相对的夹手(3121)的中部分别与夹紧气缸(3122)和连接杆(3123)铰接,夹紧气缸(3122)和连接杆(3123)固定连接,下部是夹紧砖坯的夹持面。
7.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码垛机械手,其特征是,移动夹紧单元(311)包括悬梁(3111)、夹手(3121)、夹紧气缸(3122)、连接杆(3123)和限位销钉(3112),两夹持面相对的夹手(3121)上部分别铰接在悬梁(3111)的两端,两夹持面相对的夹手(3121)的中部分别与夹紧气缸(3122)和连接杆(3123)铰接,夹紧气缸(3122)和连接杆(3123)固定连接,悬梁(3111)通过直线导轨机构与横梁(313)滑动连接,限位销钉(3112)固定安装在悬梁(3111)上,限位销钉(3112)与推杆(51)的腰形孔滑动配合。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码垛机械手,其特征是,列收拢驱动机构(4)包括两个气缸(41),两个气缸(41)对称固定在机架(1)的下方,两个气缸(41)的活塞杆与位于最外侧的夹持组件(31)的横梁(313)固定连接。”
二、对比文件
(一)证据1
证据1为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8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1529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砖坯码垛机抓砖双向收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其“包括抓斗架1、纵向收拢气缸2、纵向导轨4、纵向滑块5、纵向限位销6、纵向限位板7、抓爪梁13、销轴15、单爪16和单爪套17,该抓斗架1由左右对称布置的纵向主梁3(呈前后向设置的矩形梁)和位于纵向主梁3上表面的前部和后部且对称设置的各横向副梁(均为呈左右向设置的矩形梁)组焊而成,在左右纵向主梁3的底部又分别对称地安装也呈前后向设置的左右纵向导轨4(工字形),在两组左右纵向导轨4上由前往后分别对称且间隔地滑动安装纵向滑块5,在各两组左右纵向滑块5上分别安装抓爪梁13(槽形梁),这样由前往后排列的各抓爪梁13与各纵向滑块5均可沿着纵向导轨4作前后移动(滑移),在各两两相邻的抓爪梁13的左端段和右端段的上表面上均分别用纵向限位销6安装纵向限位板7,且该各纵向限位板7上的前侧的限位销孔为呈长圆形的孔,这样一来,由前往后排列的各抓爪梁13可联动,即各抓爪梁13一起作前后滑移但移位距离受到限止,在前、后部设置的各横向副梁的底部,分别对称地用支架板安装左右纵向收拢气缸2,(共四个纵向收拢气缸2),并使前部的左右纵向收拢气缸2的活塞杆均朝前伸出,且此活塞杆的外伸端均与前侧的第一个抓爪梁13上的直角支架板相连接,后部的左右纵向收拢气缸2的活塞杆均朝后伸出,且此活塞杆的外伸端均与后侧的第一个抓爪梁13上的直角支架板相连接,当各纵向收拢气缸2的活塞杆伸出或收缩时,带动各抓爪梁13相应地纵向展开或收拢,安装在各抓爪梁13上的单爪16夹着砖坯实现纵向收拢;其特征是:在各抓爪梁13(对应于本专利的夹持机构3)上分别安装砖坯的横向收拢装置,该横向收拢装置主要由抓爪梁13、横向导轨11、横向滑块12、横向收拢气缸9、固定板14、牵引板8、横向限位板21、定位销20和单爪固定架10组成,在由前往后间隔排列的各槽口均朝前的抓爪梁13的槽底面(即腹板)的右部均分别对应安装横向收拢气缸9(对应于本专利的排收拢驱动机构5),并使各横向收拢气缸9的活塞杆右伸并分别与固定在右侧的第一个单爪固定架10的右端部上的直角牵引板8相连接,在各抓爪梁13的底表面上分别安装呈左右向的工字形横向导轨11,在各横向导轨11上均自左至右分别均布间隔地滑动安装横向滑块12,在各横向滑块12上分别固定安装单爪固定架10,在各两两相邻的单爪固定架10端段的后表面上分别开设销孔并对应穿装定位销20以安装横向限位板21,在各横向限位板21上对应于定位销20的部位开设长圆槽孔,这样,当横向收拢气缸9的活塞杆伸出或收缩时,带动抓爪梁13上的各单爪固定架10一起对应分开或收拢且移位的距离受到限止,在各抓爪梁13上的右侧第一个单爪固定架10的右端部竖向固定安装呈直角折弯的牵引板8,该牵引板8与横向收拢气缸9的活塞杆伸出端相铰接,在各抓爪梁13上的左侧第一个单爪固定架10(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夹紧单312)的左端部竖向安装呈直角折弯的固定板14,以对单爪固定架10限位;在各单爪固定架10的左右端部分别用销轴15对应铰接左右单爪16,在各单爪16上套装单爪套17,同时在各组左右单爪16的中部之间分别安装小气缸19和调节杆18。
本装置的动作过程是:纵向收拢过程通过带压气体进纵向收拢气缸2后带动各排单爪16进行纵向收缩,然后带压气体再进横向收拢气缸9,横向收拢气缸9通过带动固定在右侧的单爪固定架10上的牵引板8进行横向打开,而相邻的单爪固定架10上分别装有横向限位板21和定位销20,所以在横向收拢气缸9通过牵引板8带动右侧第一个单爪固定架10横向打开时,由于横向限位板21及定位销20的作用会依次拉开第二个、第三个单爪固定架10,完成横向上的打开动作;收拢时,横向收拢气缸9的有杆腔进气,带动牵引板8往回行走,然后通过横向限位板21及定位销20的作用使各单爪固定架10复位,完成横向上的收拢动作。”
(二)证据2
证据2为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722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第[0028]段载明,参照图1、图2和图3,限位机构33包括限位板331和限位螺钉332,限位板331两端各具有一腰形槽孔3311,限位螺钉332在腰形槽孔3311内滑动,相邻两个横梁321设置两个限位板331,两限位板331对称分布在横梁321的两端,限位螺钉332穿过限位板331的腰形槽孔3311与夹持单元32的横梁321固定连接,夹持单元32的横梁321通过限位板331和限位螺钉332进行定位。
(三)证据3
证据3为公开日为2008年6月11日、公开号为CN101195218A,参照图1、图2,具有收缩机构的码垛机夹砖机构,包括横梁l、机械手2和收缩机构3,复数个机械手2分布于横梁l上,收缩机构3包括伸缩动力31和连接机构32,相邻两机械手2通过连接机构32连接,伸缩动力31固定于横梁1上,位于中部的其中的一个机械手2固定于横梁l上,横梁l两端的机械手2分别与伸缩动力31的伸缩端连接。具有两个伸缩动力31,该伸缩动力为一种液压缸,液压缸的缸体固定于固定于横梁l上,其伸缩轴分别与横梁1两端的机械手连接,由两个伸缩动力分别带动两端的机械手移动。相邻两机械手2之间的连接机构32为带长孔的链片。
三、其他事实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新提交证据4和5,用以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腰形孔和限位销钉构成移动副,属于公知常识。被告及第三人认为新提交的证据4和5不属于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真实性均不能确定,不应采纳。另,原告对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及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清扫机构的设置,即“包括清扫机构(2),……清扫机构(2)安装在机架(1)的一侧”,证据1未明确公开具有清扫机构;(2)推杆的设置,即“排收拢驱动机构(5)具有推杆(51),推杆(51)上具有腰形孔,……移动夹紧单元(311)设有限位销钉(3112),限位销钉(3112)与排收拢驱动机构(5)的推杆(51)腰形孔滑动配合,排收拢驱动机构(5)驱动推杆(51)使移动夹紧单元(311)靠近或远离固定夹紧单元(312)”。原告对此认定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被诉决定认定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横向收拢的气缸数量多和不同步的问题。
就此,原告主张,区别技术特征(2)仅解决气缸数量多的问题,不涉及多气缸不同步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所查明内容,证据1中,每个横向收拢装置均设置单独的横向收拢气缸9实现每排的横向收拢。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当多个横向收拢机构各自配备单独的驱动气缸时,必然存在气缸之间不同步的问题。而各个气缸之间不同步,将进一步影响多个横向收拢机构的横向收拢过程的协调性。将证据1中的多个气缸减少为两个,并用推杆进行连接,客观上不仅减少了气缸数量,且解决了气缸不同步的问题。另,如上所述,证据1中气缸单独配置在每个横向收拢机构上,每个横向收拢机构的收拢动作相对独立;而权利要求1中两个气缸之间用推杆连接,推杆对两个驱动装置的施力均有影响,进而多排横向收拢机构的收拢动作也会相对更为一致和协调。因而,上述两种设置结构不同,进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不同的。另外,原告在诉状中“横向收拢动作不需要同步”的主张也无相应的证据佐证。综上,原告的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区别技术特征2是否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原告主张,推杆上的腰形孔和限位销钉设置实际上构成移动副,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及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销钉设置于夹紧单元,与排收拢驱动机构的推杆上的腰形孔滑动配合,由此实现码垛机械手的多排横向收拢装置同步收拢的同时,配合实现列收拢过程中排收拢驱动机构5在列的方向上移动。而证据1中的长圆槽孔是为了实现横向收拢装置的横向收拢而设置;证据2中设置腰形槽孔是为了实现纵向收拢机构的纵向收拢;证据3中的长孔也是为了实现纵向收拢机构的纵向收拢。从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看,权利要求1同证据1-3相应特征仍有一定区别。关于原告新提交的证据,即使认可原告新提交证据4和5的真实性,将腰形孔和限位销认定为移动副,但是将上述技术方案应用于具体的场合,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上述技术效果,也并不是容易想到或构成公知常识。另外,如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了码垛机械手排收拢过程中横向收拢的气缸数量多和不同步等技术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8是否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晖
人民陪审员  芮玉奎
人民陪审员  杨冬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仲阳
书 记 员  谢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