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6352号
原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明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建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西岭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
原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