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1516号
原告: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蔡桥乡德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4PEGXW9K。
法定代表人:周草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明,邵阳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4WR11X。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继隆,河南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634753。
法定代表人:马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秦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411151。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中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参与本案的诉讼。
原告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中建材公司签订了《全自动烧结砖码坯机买卖合同》,合同第2.1条:设备产能≥3.5万标砖/h;第3.3条:乙方提供的上述标的物能达到每小时≥3.5万块标砖的生产能力;第3.4条约定:乙方提供的上述标的物质量、稳定性及工作效率未达到甲方要求,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要退还全部货款,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5.2.1条: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订金,乙方收到该款项本合同生效;第5.2.2条:甲方在提货前支付95万元作为提货款,乙方在收到该款后7日内发货;第6.6条:乙方应随货物向甲方交付相应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等;第7.2条:设备安装过程中吊装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甲方须积极配合;第7.3条:正常设备安装时间不超过7天,接线调试时间不超过5天;第8.1条:质保期为上述标的物通过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对所供设备提供保修服务;第9.2条: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及安装调试好,每延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误工费用一万元/天,按天累加,超过10天按乙方违约处理。第9.3条: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陆拾万元,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11条: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争议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然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码坯机安装图而修建钢构厂房。2019年12月28日,被告方设计师焦妤林到原告工地测量后提出需要更改设计方案,原设计方案F-E-D1-D三间已建好的5米间距钢构厂房钢柱子需要全部更改为7.2米间距才能安放下码坯机。于是原告只能按被告方要求,将已安装好的6根钢柱全部拆除,重新按7.2米间距挖基桩安装钢柱,由此造成了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543万元并延误两个多月时间。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又依据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设备款95万元,并要求被告送货和安装。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发货,6月13日开始安装。被告方安装人员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安装完工后至2020年11月20日码坯机正式调试生产时发现码坯机的产能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每小时制砖仅一万块左右,而且经常插坯及因压缝不好严重倒坯。为了解决码坯机存在的技术缺陷,原告与被告方电话、微信反映情况,要求被告及时修好,但在长达四个多月的调试中,并不能改变码坯机固然缺陷,生产中平均有一半处理设备故障,产能低,性能差,原告每天需安排6名工作人员清理倒坯废品回收,花费工资1000多元/天,电费每小时花费700多元。经过四个多月的生产经营,实践证明被告提供的码坯机无法正常生产,性能、产能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已造成原告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另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发给滑触线和多孔砖夹手,原告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垫资2.86万元购买滑触线,多孔砖夹手被告至今未发货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生产多孔砖,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也未交付。从原告与被告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微信意见交涉中发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该产品是国内第一台试验机,其技术未成熟,性能未得到任何验证,该机所出现的毛病现在无法解决。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性能严重不符,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备了解除合同的要件,且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设备安装及交付,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性能,严重的欺骗了原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与2019年11月11日签订的《全自动烧结砖码坯机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设备款100万元,违约金6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费365.5706万元,合计525.5706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诉讼开支费用。
被告中建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中诉争双方并未在《全自动烧结砖码坯机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2、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即承揽方制作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3、本案中建材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由洛阳中治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承继,且已经书面告知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综上所述,被告认为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建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的《全自动烧结砖码坯机买卖合同》,该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1日生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合同第11.1条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现原、被告因该合同引发争议,原告向本院即其住所地法院起诉,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告与被告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该项约定有效,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