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路关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蔡桥乡德云村。
法定代表人:周草荣。
原审被告: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亮。
原审被告: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秦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
上诉人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全自动烧结砖码坯机买卖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唯一,是无效的。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合同承揽方制作地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已就被上诉人所欠的20万元设备款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邵阳县黄金山建材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全自动烧结砖码坯机买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上诉人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买卖合同的交货地、安装地、运行地均在湖南省邵阳县,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全自动烧结砖码坯机买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协议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中建材(洛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文革
审 判 员  邓 浩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肖丹秀
代理书记员  廖海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