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3执2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秦岭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何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赵生英,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县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维利,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生英、王维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20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王维利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迎江路198号11栋1-2层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王维利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迎江路198号11栋1-2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楠